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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诉被告卢**、赵**、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卢**、赵**、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3年11月26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7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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