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葛市建安**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长**安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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