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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洛阳永**限公司、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洛阳永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姚明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4)伊三民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上诉人姚明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洛阳永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4)伊三民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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