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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孔海军与上诉人洛阳开**有限公司、洛阳市**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孔海军与上诉人洛阳开**有限公司、洛阳市**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09)瀍民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孔海军及其委托代理人薛景书、刘*,上诉人洛阳开**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张**、周**,上诉人洛阳市**程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洛阳市**程有限公司、洛阳开**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孔海军工程款722945.86元(已支付完毕)。

二、各方当事人就本案互无纠纷。

原审本诉受理费1664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1646元,反诉受理费2500元,本诉鉴定费45000元,由上诉人孔**负担,原审反诉鉴定费由洛阳市**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受理费6379元,由上诉人孔**、洛阳市**程有限公司、洛阳开**有限公司各负担2126.3元。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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