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与上诉人**古县小学、上诉人孟**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孟津县人民法院(2013)孟*一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上诉人**古县小学及上诉人孟**育局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藏国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孟津县人民法院(2013)孟*一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孟津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