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新**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计划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洛阳市节水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1)涧民二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和楚**,被上诉人洛阳市节水办的委托代理人郭**、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1)涧民二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