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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洛阳兴**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洛阳兴**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3)洛龙民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洛阳兴**限公司于2014年3月18日以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洛阳兴**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洛阳兴**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560元,减半收取为1780元,由洛阳兴**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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