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洛阳兴**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3)洛龙民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洛阳兴**限公司于2014年3月18日以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洛阳兴**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洛阳兴**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560元,减半收取为1780元,由洛阳兴**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