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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与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邢**与被上诉人姚**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洛开民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邢**及其委托代理人梁**和被上诉人姚**的委托代理人蒋顺利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洛阳**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洛开民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洛阳**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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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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