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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为与被上诉人洛阳**限公司、河南国**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为与被上诉人洛阳**限公司、河南国**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2)洛**三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2)洛**三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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