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为与被上诉人洛阳**限公司、河南国**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2)洛**三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2)洛**三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