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原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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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朱长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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