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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诉被告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原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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