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霍**诉被告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霍**于2015年2月6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霍**以自行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霍**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霍**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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