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霍**与被告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霍**诉被告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霍**于2015年2月6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霍**以自行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霍**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霍**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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