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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与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万*与被上诉人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万*不服永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永*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万*及委托代理人翟**、被上诉人宋**及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永*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永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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