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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诉被告河南省诚建建设**公司、长江**工程局、永城**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河南省诚建建设**公司、长江**工程局、永城**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但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用31277元,本院依法准许缓交至一审开庭前。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向原告陈**发出催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陈**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交纳相应的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陈**撤回起诉处理。

原已经交纳的诉讼费用31277元,本院予以退还原告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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