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信阳市**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信阳**有限公司、河南永**限公司、孔**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信阳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信阳**有限公司、河南永**限公司、孔**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6日作出的(2011)信中法民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三被执行人在2013年6月2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付款50万元,案件受理费19400元由三被执行人负担。但截止本案申请执行时,三被执行人已付款50万元,案件受理费19400元没付。申请执行人已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5年7月2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对本院(2011)信中法民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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