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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铭**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铭**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2015)息民初字第72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上诉人公司注册所在地在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路,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由上诉人公**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一审原告诉称

经查,王**诉称,被告承包余楼村和谐社区建设工程项目,原被告经磋商,被告将此项目部分工程建设转包给原告,双方于2013年5月8日签订了《河南铭**限公司工程项目内部承包责任书》。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施工不久因被告违约不给付工程款致双方合同无法实现。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河南铭**限公司工程项目内部承包责任书》,判令被告依法返还其工程质保金及支付其工程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当事人双方因签订《河南铭**限公司工程项目内部承包责任书》而引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及不动产,且该不动产所在地在河南省息县境内,故本案依法应由河南**民法院管辖。一审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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