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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铭**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铭**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2015)息民初字第75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上诉人公司注册所在地在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路,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由上诉人公**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一审原告诉称

经查,王**称,2013年原、被告双方就息县临河乡余楼村和谐社区工程签订施工合同并交纳保证金25万元。原告施工后,由于被告资金不能到位致使工程无法进行,项目停工。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解除合同,返还其保证金25万元及支付工程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上诉人河南铭**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签订《河南铭**限公司工程项目内部承包责任书》而引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及不动产,且该不动产所在地在河南省息县境内,故本案依法应由河南**民法院管辖。一审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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