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徐**与被执行人大冶市**有限公司、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400000元,未结标的额4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鄂大冶执字第000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