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宜**委员会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宜仲裁字第66号裁决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浙江二建宜昌**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和申请执行人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申请法院恢复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对宜昌仲裁委员会(2014)宜仲裁字第6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