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都市**程有限公司第八工程处与宜昌市**开发公司、中国工商**三峡分行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民法院作出的(2010)鄂民监二再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江都市**程有限公司第八工程处与被执行人宜昌市**开发公司、中国工商**三峡分行、中国建设**昌夷陵支行、宜昌三**有限公司、三峡旅游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0)鄂民监二再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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