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长信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和开盛世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宜**委员会的(2014)宜仲裁字第162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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