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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滋市凯**发有限公司与松滋市**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松滋市凯**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2014)鄂*滋民初字第00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于2014年11月3日向上诉人松滋市凯**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的一审判决书中,已告知其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对其上诉按自动撤回处理。上诉人松滋市凯**发有限公司现逾期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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