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湖北省**有限公司与秭归县**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秭归县郭家坝镇庙垭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宜**委员会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的(2014)宜仲裁字第14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湖北省**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湖北省**有限公司的申请,为了便于案件的执行,本院决定将申请执行人湖北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秭归县郭家坝镇庙垭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2014)宜仲裁字第141号裁决书],指定由湖北省**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湖北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秭归县郭家坝镇庙垭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2014)宜仲裁字第141号裁决书],指定由湖北省**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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