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湖北**限公司与宜昌**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的(2014)鄂宜昌中民二初字第00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湖北**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及其财产均在枝江市辖区,为了便于案件的执行,本院决定,申请执行人湖北**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2014)鄂宜昌中民二初字第00110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湖北**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湖北**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2014)鄂宜昌中民二初字第00110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湖北**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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