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荆州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湖**有限公司、熊**、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熊**、熊**向其共支付工程款210万元,被告湖**有限公司代熊**、熊**支付190万元,三被告已向原告给付完工程款为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荆**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荆州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6050元,减半收取为18025元,由原告荆**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