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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湖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湖**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自愿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2732元,减半收取为66366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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