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黄*、川建**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黄*、四川**限公司、郧县安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因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