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黄*、四川**限公司、郧县安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因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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