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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武汉**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冯**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市**有限公司、武汉**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2013)鄂公安民初字第01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于2014年6月18日向上诉人冯**送达的一审判决书中,已告知其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对其上诉按自动撤回处理。上诉人冯**现逾期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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