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长**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宏**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湖南宏**责任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宏**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1124元,减半收取5562元,由原告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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