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良诉被告高*、湖南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良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111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05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055.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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