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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稂育林与被申请人株洲湘**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潘**因被申请人稂育林与被申请人株洲湘**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10)芦法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潘先任于2011年7月27日以因本人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潘**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潘*任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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