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博思格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太**有限公司、湖南太**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09年4月14日对博思格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思格公司)与被执行人湖**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太**有限公司、湖南太**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08)株中法民一初字第28号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湖**有限责任公司和被执行人湖南太**有限公司因资不抵债。本院于2010年7月23日作出了(2010)株中法民破字第2-13号民事裁定:湖南太子**限责任公司合并重整,并为其指定了管理人。被执行人湖北太**展有限公司现已停产,其全部财产被另案依法查封、冻结,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湖南省**民法院(2008)株中法民一初字第28号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申请执行人博**建筑钢结构(广**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湖**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太**展有限公司、湖南太**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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