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经**限公司、原告株洲**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两原告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湖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两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予。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湖南经**限公司、原告株洲市亿丰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1698元、减半收取3084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5849元由两原告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