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2年5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诉被告湖南双**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于201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4150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李*与湖南桔**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谭章德诉胡**、宁乡县**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与被告湖南**安装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天**限公司与湖南双**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新**限公司与湖南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公司诉被告××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某一公司诉被告××政府、某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郭*诉被告湖南省**安装总公司、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湖南鸿**限公司与被告宁乡县卫生局、被告**河中心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刘**与被告欧再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