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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诉被告湖南双**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2年5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诉被告湖南双**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于201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4150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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