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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有限公司诉陈文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浏阳市**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原审第三人浏阳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6日作出(2012)浏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浏阳市**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2012)长中民三终字第4703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2)浏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5日作出(2013)浏民重第7号民事判决,陈**、浏阳市**有限公司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26日作出(2013)长中民三终字第034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浏阳市**有限公司不服,向湖南**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2014)湘高法民申字第469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案受理后,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浏阳市**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陈**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陈**对此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浏阳市**有限公司自愿撤回的再审申请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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