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湘潭某**限公司与湖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湘潭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2年4月27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确认申请执行人湘潭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有效,准予双方和解;如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未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则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二年六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