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湘潭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2年4月27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确认申请执行人湘潭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有效,准予双方和解;如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未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则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二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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