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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周大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某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大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1)岳民商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罗*、冯**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郭**担任记录,于同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雍*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周大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并没有关于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如不在约定期限内答复,即视为认可该竣工结算文件的约定。故原审判决不能依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来处理本案。故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1)岳民商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24138元,已由上诉人某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由本院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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