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湘潭市某某公司与湘潭市某某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案件描述

湘潭市阳**易家湾分公司与湘潭市雨湖区响塘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湘**委员会于2011年9月28日作出了(2010)潭仲裁字第14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湘潭市雨湖区响塘乡人民政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湘潭市阳**易家湾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2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通知书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拒绝执行。2012年4月12日本院作出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湘潭市雨湖区响塘乡人民政府银行存款人民币2191119.57元,2012年5月15日,湘潭市阳**易家湾分公司与湘潭市雨湖区响塘乡人民政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该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到位,双方当事人均认为湘**委员会作出的(2010)潭仲裁字第147号裁决书已履行完毕,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湘潭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0)潭仲裁字第147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