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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公司与湖南常德某某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美公司)因与上诉人湖南常德**区管理委员会(鼎**管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民法院(2013)常鼎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佳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万善爱,上诉人鼎**管会的委托代理人邹**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于规》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13)常鼎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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