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南**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南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湖南**有限公司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757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湖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既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湖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3836元,减半收取6918元,由上诉人湖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