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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南**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南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湖南**有限公司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757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湖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既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湖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3836元,减半收取6918元,由上诉人湖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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