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资兴煤矸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资兴煤矸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郴**委员会于二○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作出郴仲裁字(2013)第70号仲裁裁决,申请人资兴煤矸石发电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资兴煤矸石发电公司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资兴煤矸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资兴煤矸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资兴煤矸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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