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2013)宜民二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南**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南**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南昌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755元,减半收取1377.5元,由上诉人南**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