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廖甫合与被上诉人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廖甫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廖**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廖**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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