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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七里桥镇人民政府与柏际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祁阳县七里桥镇人民政府与被上诉人柏际景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14)祁*初字第3029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3月18日通过一审法院向本院提出上诉,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于同年5月7日移送案卷,本院遂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唐**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代理审判员张**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2日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吴**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祁阳县七里桥镇人民政府的法定代表人李峥嵘,委托代理人蒋*,被上诉人柏际景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是否具备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直接关系双方合同的效力问题,涉案工程的工程量能否依结算汇总单进行认定尚需查实,故原审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14)祁*初字第30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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