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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4)零民初字第886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月26日通过原审法院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1日收到上诉案卷,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长郑**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罗*、唐**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4月27日下午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唐*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赵**及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陈**及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没有查清,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4)零民初字第8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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