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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中法民一初字第14-2号原告海南**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百**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百**限公司及第三人双牌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南**限公司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海南**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920元,减半收取49,960元,由原告**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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