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有限公司诉被告桂阳**发公司、邓**、成家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797元,减半收取55,898.5元,由原告湖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