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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黄章友与曹**、长沙金**有限公司、邝**、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黄**因与被上诉人曹**、原审被告长沙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邝开成、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黄**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曹**的委托代理人黄*,原审被告长沙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全黎明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邝开成、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863元,退还上诉人王**、黄**。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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