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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小*与河南万**有限公司、龙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文小**与被上诉人河南万**有限公司、龙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东**民法院于二○一五年二月六日作出的(2014)东法民二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上诉。东**民法院于2015年4月2日将该案移送本院,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9日在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文小*及其委托代理人熊剑,被上诉人河南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张国防及龙博的委托代理人张**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文小*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是双方达成结算,审理中双方就结算发生争议,一审法院应当查明事实,组织双方结算或委托专业机构结算,不应以未结算为由驳回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2014)东法民二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文小*。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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