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曾**申请执行怀化市**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晃**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曾**向新晃**人民法院递交了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请求追加东星建设工程**公司、新晃侗**服务中心为本案被执行人。鉴于追加新晃侗**服务中心为本案被执行人必然会涉及到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新晃**人民法院不宜继续执行本案。现申请执行人申**、曾**及原执行法院均要求提级执行或指定其他法院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湖南省**人民法院(2012)晃执字第142号申**、曾**与怀化市**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湖南省**人民法院执行。
湖南省**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5日内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