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重庆市**有限公司与湖南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重**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做工作,原告与被告已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2015年3月5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开庭前,经本院做双方当事人工作,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后,原告于2015年3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047元依法减半收取89023.5元,由原告重**团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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